施工历程结算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影响的探讨
住建部于2019年12月24日公布《关于进一步增强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羁系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严格条约履约治理和工程变换,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治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在各省住建厅陆续推出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历程结算实施意见中,虽略有差别,但已可相识其实质,与工程进度结算有联系,却又有些实质区别。
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简直认明白,带来一定的影响,值得思考。一、各地对施工历程结算划定的文件摘要《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修建领域推行施工历程结算的通知》(渝建〔2018〕707号)划定:一、施工历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历程中,依据条约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举行结算的运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门,不再重复审核。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以上的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历程结算;选择有条件的项目举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行。六、施工历程结算应凭据条约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举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及格的,可在整改及格后纳入当期施工历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门按条约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置惩罚,无争议部门应定期管理施工历程结算。
七、施工历程结算完成后,发包单元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历程结算文件,根据条约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生长和革新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在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历程结算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57号)划定:二、施工历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历程中,依据依法签订的施工条约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罗现场签证、工程变换、索赔等)实施工程价款盘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运动。三、我省施工条约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隶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历程结算。已开工的同类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增补协议,完善相关施工历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九、发包人(包罗受委托的招标署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和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条约中应明确约定施工历程结算周期(分段结算的详细划分)、计价方法、风险规模,以及价款支付时间、法式、方式和支付比例等内容。结算周期应按月或分段划分,分段划分结算周期,经发承包双方协商同意,结算周期最长不得凌驾三个月。十、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历程结算文件,应看成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门,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举行重复审核。
十四、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历程结算文件,根据条约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条约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承包人当期发生重大质量宁静事故的,进度款支付比例降低10%。
十五、发承包双方应在条约中约定工程完工后竣工结算提交、审核、调整、支付等时间。除条约尚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的审核时间不得超出28天。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视同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关于在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历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划定:六、施工历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
衡宇修建工程施工历程结算节点应凭据项目巨细合理划分,可分为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历程结算节点可接纳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十、建设单元应当根据条约约定实时支付工程款。
施工历程结算完成后,建设单元应依据已确认的施工历程结算文件,向施工单元实时足额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历程结算价款。十一、施工条约中应当约定工程完工后竣工结算提交、审核、调整、支付等时间。
双方可以约定,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不凌驾28天;由于建设单元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条约约定期限举行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元提交竣工验收陈诉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十二、工程全部竣工,施工单元按条约约定向建设单元提交工程竣工结算陈诉后,建设单元应根据条约约定的法式、时间举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结算审核总陈诉。经双方确认的施工历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部门,对已完历程结算部门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历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划定:施工历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历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条约,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罗现场签证、工程变换、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盘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运动。
(十二)施工历程结算支付。发包人按条约约定法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历程结算款;施工历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发包人需扣回的有关款子,应同期抵扣。施工历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与条约约定的施工历程结算周期一致。
二、施工历程结算要点简析施工历程结算适用于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地住建部门以通知或实施意见下发,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有相应的处罚划定,具有行政强制性。施工历程结算在形式上类似于工程进度结算。
可是,工程进度结算在结算时限、款子支付等方面,不具有明确的强制划定,也不一定组成竣工结算的一部门。综合以上各地划定,施工历程结算的一些要点:1、结算时限。结算时限是应当明确的,结算周期按一定尺度来合理划分。
如: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和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条约中应明确约定施工历程结算周期;施工历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2、结算性质。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门,也可以据此明白为是竣工结算被分步提前举行了却算,相当于工程部门节点到达了竣工验收一定效果。
如:经双方确认的施工历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部门,对已完历程结算部门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历程结算文件,应看成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门。3、结算支付。即便条约未确定付款日期,也是应依据施工历程结算文件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如:施工历程结算完成后,建设单元应依据已确认的施工历程结算文件,向施工单元实时足额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历程结算价款;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历程结算文件,根据条约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条约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承包人当期发生重大质量宁静事故的,进度款支付比例降低10%。
三、对修建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影响探讨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划定,取得索取销售款子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条约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条约或者书面条约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换的当天。1、“服务转让完成”,是全部转让完成?还是部门转让完成?财税文件对此并不明确,对于终止条约后排除条约的部门完成的工程,是按竣工结算确认完工,并确认纳税义务的。2、施工历程结算时竣工结算组成部门,即便未取得款子,也可视为服务部门完成而确认纳税义务?在行业划定上,在施工历程结算划定之前,也没有明确的相当于竣工结算的历程结算。
施工历程结算实施之后,其已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门,相当于部门工程已被竣工验收结算,而且具有取得索取款子、发包方应支付款子的依据。3、发包方历程结算后的应付款时间等划定,能否确认为相当于条约约定的付款时间?综上,未签订书面条约或者书面条约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转让完成的当天。这项划定显然未思量清楚两种情况,值得探讨:一是,除条约约定的付款日期之外,还能依规确定取得价款的日期;二是,服务转让完成的水平问题。
部门确认转让完成的,也是服务转让完成之一。按实质重于形式的课税原则,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固然,这只是值得商榷的思考,或是一项自由裁量权,期待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如果您以为文章有资助,请点击右上角“+关注”,天天实时获取实用好文章!「理个税」提供最专业个税资讯及计划与综合治理服务。
文:税白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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